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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范志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范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志泉,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范志泉犯盗窃罪一案中,被申请人范志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1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