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宏伟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李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275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清,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宏伟,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住四川省西昌市,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对李宏伟“……,并处罚金2万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宏伟已于2015年6月19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对李宏伟“……,并处罚金二万元”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