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与西安中盛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西安中盛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中盛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盛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中盛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33173.88元(包含执行费24487.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