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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正莉与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小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莉,沈小东,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341号原告:梁正莉,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东,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北街120号1幢-1-1。法定代表人:喻梅。原告梁正莉与被告沈小东、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梁正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梁正莉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