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与隗朝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隗朝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231号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法定代理人:龚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隗朝吓,男,汉族,住枣阳市。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与被告隗朝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