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国林申请执行张保红、马超龙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林,张保红,马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670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林,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小新街。被执行人张保红,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号院。被执行人马超龙,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十二里屯村。马国林申请执行张保红、马超龙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张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国林借款本金57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二、原告马国林对被告张保红名下车牌号的大众途锐小型越野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马超龙对质押担保财产豫车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马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马国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张保红名下的车牌号大众途锐牌汽车一辆。张保红、马超龙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张保红、马超龙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保红名下的车牌号大众途锐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