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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鲁子龙与刘雅楠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子龙,刘雅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6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鲁子龙,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雅楠,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刘雅楠之母)。上诉人鲁子龙因与被上诉人刘雅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子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刘雅楠以被退婚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起诉我,但在庭审中却对自己的婚姻状态说了多个版本,且对登记结婚日期拒绝回答,无法还原事实真相。2、一审法院在刘雅楠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其被退婚且存在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对事实有证不认且认定事实不准确,对于我与刘雅楠之间关系以及事情的经过认定错误。刘雅楠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鲁子龙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刘雅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鲁子龙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登报为刘雅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赔偿刘雅楠经济损失(婚宴及婚纱照)17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7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雅楠与鲁子龙于2012年10月前后通过相亲相识,鲁子龙称双方相亲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12月底和平分手,并称2015年3月底刘雅楠再次联系鲁子龙,后双方重新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8月再次分手,对此刘雅楠予以否认,刘雅楠称双方相亲后并未建立过男女朋��关系,为证明双方曾经建立过恋爱关系,鲁子龙提交了其手机通话记录、购物小票、照片等证据。另查明,鲁子龙知晓刘雅楠的京东账号及登录密码。庭审中,鲁子龙称刘雅楠曾经于2015年7月份前后将自己的京东账号告知鲁子龙并请鲁子龙为其参谋购买的行车记录仪,刘雅楠称鲁子龙系偷看取得。又查明,2015年11月份,鲁子龙在未经刘雅楠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登陆刘雅楠京东账号获取了刘雅楠账号中收货人郑涛的手机号,鲁子龙猜测郑涛系刘雅楠新交的男朋友,故而想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拆散刘雅楠与郑涛。后鲁子龙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相继获取了郑涛的QQ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此后,鲁子龙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4日共计向郑涛发送7封电子邮件,邮件中,鲁子龙自称其系刘雅楠男朋友,指责郑涛为第三者,并以向郑涛单��发举报信及约架的方式加以威胁迫使郑涛与刘雅楠结束恋爱关系,此外,七封邮件中,鲁子龙均使用大量污秽语言对郑涛与刘雅楠进行辱骂。鲁子龙表示前三封邮件系在其工作单位发送。又查明,在鲁子龙发出第一封、第二封邮件后,郑涛、刘雅楠先后对鲁子龙发送的邮件进行了回复,均明确告知鲁子龙,现郑涛与刘雅楠为男女朋友关系且即将结婚,收到回复后鲁子龙又向郑涛发送了另外五封电子邮件对郑涛及刘雅楠进行辱骂。后刘雅楠报警,鲁子龙于2015年3月29日以书面形式向刘雅楠赔礼道歉,该道歉证明中鲁子龙所写内容大意为:其与刘雅楠从未确立过男女朋友关系也未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2月4日起其向郑涛发送的7封邮件内容均不属实,并认识到偷看刘雅楠账户信息、发送不实邮件、威胁郑涛等行为是错误的,就此鲁子龙向刘雅楠道歉。庭审中,鲁子龙表示该道歉证明系其在派出所被迫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鲁子龙就此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刘雅楠称郑涛的奶奶在看到第一封邮件后突发脑溢血于2016年2月去世并导致郑涛与其退婚分手,后刘雅楠患忧郁症,为此刘雅楠主张婚宴损失15046元、婚纱照费用损失2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74元。为证明损失情况及鲁子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刘雅楠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Stephen的微信记录一份,刘雅楠称该微信记录的是郑涛与其退婚分手聊天过程,刘雅楠称Stephen发送的“领证问题邮件威胁问题我奶奶的问题”即为双方分手的原因;2.北京协和医院2016年6月3日出具的刘雅楠的诊断证明,诊断:抑郁状态休假一周;3.北京贵宾楼大众饭庄盖章的日期为2016年1月2日的餐费收据及饭店餐饮单,数额为15046元;4.北京八月视觉摄影服务中心盖章的���期为2016年1月21日婚纱摄影收据,数额为2880元。本案中,鲁子龙反诉主张刘雅楠以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因此事向其发送QQ信息对其进行辱骂、谎称自己为律师向其所在单位领导反映此事导致其被停止工作12天、向派出所报警导致其在单位被警察带走、在公共场所对其进行辱骂。为此,鲁子龙提交了证人书面证言复印件2份,但证言中证人的个人信息部分由鲁子龙抠掉。再查明,刘雅楠曾经于2016年以鲁子龙犯诽谤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要求鲁子龙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6月6日法院做出(2016)京0107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法院以刘雅楠在该案中的指控缺乏罪证为由驳回了刘雅楠的起诉。刘雅楠称鲁子龙在书写道歉证明材料后仍向他人自称为刘雅楠男朋友,鲁子龙不予认可。刘雅楠未举证鲁子龙除了庭审抗辩外,对外仍有自称���其男友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鲁子龙私自登陆刘雅楠京东账号,获取刘雅楠账户中的收货人信息并以破坏对方恋爱关系为目的谎称自己与刘雅楠系男女朋友关系向郑涛发送内容不实的电子邮件,对郑涛进行威胁并对郑涛及刘雅楠进行语言侮辱,其行为使得案外人陷入刘雅楠同时与多人保持恋爱关系的错误认识,以致对刘雅楠的社会评价及认可度降低,侵害了刘雅楠的名誉权,造成了刘雅楠精神上的困扰,法院认为,鲁子龙应当就其损害刘雅楠名誉的行为向刘雅楠承担侵权责任。鲁子龙主张其与刘雅楠曾经在2015年8月份之前建立过恋爱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该项主张与其书写的道歉证明材料的内容相悖,而鲁子龙未就道���证明系受胁迫所写进行举证,故法院对鲁子龙所称其与刘雅楠曾经建立过恋爱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刘雅楠主张因鲁子龙行为导致郑涛奶奶去世进而郑涛与其退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对彼此的了解及信任之上,不应当因外界诋毁及干扰而受影响,且维系感情的因素众多,刘雅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涛奶奶去世及郑涛与其退婚系由鲁子龙行为所致,故法院对其就此主张的婚宴及婚纱照的费用损失不予支持,但此事确对刘雅楠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法院认为刘雅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因刘雅楠提交的抑郁症治疗病历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认定,法院综合考虑鲁子龙私自获取刘雅楠相关私人信息、发送电子邮件数量、邮件内容的侮辱性等情节后对该项费用酌情确定。就刘雅楠主张鲁子龙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节,法院认为鲁子龙虽然已经向刘雅楠本人进行过书面道歉,但因其行为影响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案外人,故法院对刘雅楠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登报范围由法院根据造成影响的范围确定。就刘雅楠主张鲁子龙停止侵害一节,因刘雅楠未提交证据证明鲁子龙有继续对外宣称自己与刘雅楠有恋爱关系的行为,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就鲁子龙提起的反诉,法院认为刘雅楠向其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及向派出所报警的行为均系刘雅楠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正当措施,鲁子龙就此主张刘雅楠侵犯其名誉权于法无据,鲁子龙主张刘雅楠冒充律师一节,因其未举证,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而其所主张刘雅楠通过QQ信息对其进行辱骂、在公共场所对其进行辱骂侵害其名誉权一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反诉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鲁子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新京报》发表对刘雅楠的道歉信(道歉信内容及具体刊登版面须经本院核准,若拒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鲁子龙承担);二、鲁子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雅楠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驳回刘雅楠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鲁子龙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鲁子龙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调查刘雅楠结婚登记日期及结婚对象、QQ验证消息等。本院认为,鲁子龙申请调查的事项不是其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因此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准许。经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鲁子龙以破坏刘雅楠婚恋关系为目的,私自获取刘雅楠账户信息,向第三人发送邮件进行恐吓威胁,言语粗俗低劣。除此之外,言语间鲁子龙还称刘雅楠“用情不太专一,吃着碗里的,想着锅里的”“奸夫淫妇”等,直接或者间接暗示刘雅楠品质恶劣,对刘雅楠进行人格侮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鲁子龙构成对刘雅楠名誉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名��是社会对个人道德、品行、信用等综合评价,是每一个人所珍视的人格利益。刘雅楠作为一名女性,在其道德品行被恶意侵犯后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是客观真实的,依据上述规范,对该精神损害鲁子龙理亦应予以赔偿。本院认为,鲁子龙作为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采用突破法律底线的方法侵犯刘雅楠的名誉,故意加害,恶意明显。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令鲁子龙采取登报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二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鲁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鲁子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