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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娣与马强、袁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娣,马强,袁亚,马良,岳海灿,唐秀祥,薛学飞,孔祥时,谢翔,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690号原告:李娣,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马强,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袁亚,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马良,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岳海灿,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唐秀祥,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薛学飞,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孔祥时,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谢翔,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娣与被告马强、袁亚、马良、岳海灿、唐秀祥、薛学飞、孔祥时、谢翔、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娣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九被告赔偿财产损失总计37000元;2.判决九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娣于2011年7月份在阜宁县城南正集名都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置为15A-2-103室。2014年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2015年春节后全家外出打工,该房屋空置。2015年10月1日正集名都花园小区的物业即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打电话给原告,告知家中被水淹没,水已经流至门外。后原告匆忙从外地赶回,发现家中地面到处都是水,屋内地板、床、桌椅都浸泡在水中。水是从原告家北侧阳台地漏排水管道反渗回流到屋内。后原告与物业公司共同查找原因,发现该单元住户北侧阳台用于排水的下水管道被堵,屋顶中的水从该排水管道中无法快速排出,就从该管道中反渗回流到原告家中,并且物业人员与原告一起疏通管道时发现有一矿泉水瓶在管道中,后被疏通排除。通过查看发现被告马强家中正在装修,其改变了房屋墙体结构,把原开发商建筑的墙体拆除,导致屋面雨水全部流淌到其屋内,并通过其屋内的排水管道和其屋内装修用的泥沙、废物一起从顶部的排水管道排出。该管道堵塞是在该单元9户业主居住期间,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李娣向本院提起诉讼前,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已于2015年12月4日变更为江苏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原告李娣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可在列明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退还给原告李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加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