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与王长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王长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320号原告: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增,主任。被告:王长平,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长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长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茌平县韩屯镇王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玉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姝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