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静与周风华、倪子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周风华,倪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31号申请人李静,女,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周风华,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倪子超,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风华、倪子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风华、倪子超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