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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姚淑梅与陈宗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淑梅,陈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财保16号申请人:姚淑梅,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陈宗兰,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姚淑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宗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姚淑梅以其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财产信息明确,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姚淑梅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