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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虎虎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虎虎,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876号原告:范虎虎,男。被告:李勇,男。原告范虎虎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范虎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虎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虎虎负担。审判员  任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蕙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