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丁清源与王海静、马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源,王海静,马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802号原告:丁清源,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海静,女,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马增强,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丁清源与被告王海静、马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丁清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清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