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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丁清源与王海静、马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源,王海静,马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802号原告:丁清源,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海静,女,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马增强,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丁清源与被告王海静、马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丁清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清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