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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宗楼与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楼,丘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5547号原告:陈宗楼,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广东广鸿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庭,广东广鸿事务所律师。被告:丘玉珍,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案在审理原告陈宗楼诉被告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楼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楼撤诉。案件受理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陈宗楼负担(已付)��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康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