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宗楼与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楼,丘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5547号原告:陈宗楼,男,1984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广东广鸿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庭,广东广鸿事务所律师。被告:丘玉珍,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案在审理原告陈宗楼诉被告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楼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楼撤诉。案件受理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陈宗楼负担(已付)��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康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