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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崔利君与张代霖金钱给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君,张代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崔利君,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南郊区亲水湾龙园。被执行人:张代霖,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御锦源南区。本院在执行崔利君与张代霖金钱给付执行一案中,2017年2月22日诉讼保全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担保房屋一套,现因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崔利君名下位于大同市南郊区亲水湾龙园2号楼2单元602号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