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树鹏与黑龙江省吉米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鹏,黑龙江省吉米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周树鹏,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吉米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56-6号文海溪畔6栋2单元28层2号。法定代表人:亓恒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树鹏与黑龙江省吉米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吉米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该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周树鹏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94,652元。周树鹏未能提供黑龙江省吉米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省吉米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