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各,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2016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各于2017年2月至3月间,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先后贩卖或者为龚某、施某1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从中获取利益。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1日18时许,吸毒人员龚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罗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从微信支付给罗各人民币400元,而后罗各将大约0.6克的毒品在光泽县坪山路的中国农业银行附近巷子内交给龚某。2、2017年3月9日15时许,龚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罗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从微信中支付给罗各人民币400元,而后罗各将该款转给“老七”,并从“老七”处购得约1克的毒品后,将大约0.6克的毒品在光泽县坪山路的知馨宾馆附近巷子内交给龚某。3、2017年3月21日17时许,龚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罗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从微信中支付给罗各人民币400元,而后罗各将大约0.6克的毒品在光泽县坪山路的万家乐超市附近巷子交给龚某派来取毒品的施某1。4、2017年3月24日20时许,施某1打电话向被告人罗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从微信中支付给罗各人民币400元,而后罗各将该款转给“老七”,并从“老七”处购得约1克的毒品后,将大约0.6克的毒品在光泽县坪山路的知馨宾馆附近巷子交给施某1。随后施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了0.61克白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罗各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材料、微信付款记录截屏、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毒品扣押上缴单据等书证,证人施某1、龚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罗各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从中牟利,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告人罗各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罗各贩卖毒品的事实和认罪的态度,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罗各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61克、华为PLK-AL10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罗各犯罪所得8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跃平人民陪审员  李慧香人民陪审员  黄晓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告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