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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高敬兰诉被告鞍山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城市房屋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敬兰,鞍山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城市房屋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866号原告:高敬兰。被告:鞍山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昌,系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房屋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拓,系该局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敬兰诉被告鞍山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城市房屋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本院批准诉讼费用缓交至判决前,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又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费用缓至执行中,���未获得本院批准,且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人民陪审员 毛 冬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