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绍江与刘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江,刘国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603号原告:周绍江,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芝,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发,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绍江与被告刘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