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龚循军、傅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循军,傅永军,曾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循军,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3052919741023251X。申请执行人傅永军,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证件号码450203196204010341。被执行人曾萍,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0211197502261346。龚循军、傅永军与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1565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周期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156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谢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