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柳金川与段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金川,段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民初1571号原告:柳金川,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监利县。被告:段亚平,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监利县。原告柳金川与被告段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柳金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金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9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2015年4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4年底开始分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30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借款9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偿还,原告特诉如前所请。被告段亚平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及借条,因被告未到庭,不能组织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属实,予以采信;证据二借条,借条右起竖书“借条,今借到柳金川现金人民币90000整,大写玖万元整,身份证,借款人段亚平,2015.4.30”,该借条信息明确,情况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4年底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5年4月30日双方结算借款为9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该数额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陈述是否有还款情况,且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被告尚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而被告亦应当如数偿还全部借款9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段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柳金川借款本金90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段亚平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段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