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兴来与李波、徐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徐兴来,徐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兴来,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国,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模,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徐兴来、徐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波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车辆;2.涉案车辆在徐模手中,与上诉人无关;3.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徐兴来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是:1.涉案车辆为徐兴来所有,与徐模没有任何关系;2.涉案车辆一直在上诉人手中。徐兴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波将苏G16L**小型轿车归还徐兴来;2.诉讼费用由李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5日,徐兴来从案外人孟庆久处购买涉案别克轿车一辆,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车牌号登记为苏G16L**号。次日,徐兴来将涉案车辆抵押给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兴来称,2014年9月份左右,其将涉案车辆借于其侄子徐模使用,后徐模未归还该车辆。2014年11月13日,徐兴来与李波在通电话过程中,李波自认:因徐兴来的侄子徐模欠其款项,徐模就将车辆抵押给其,徐模告诉其抵押车辆是经过徐兴来同意的,若徐兴来代替徐模还钱,其则将车辆还给徐兴来。2014年11月14日13时24分06秒,李波驾驶涉案车辆苏G16L**在连云港市海州东风路出城车道2上行驶。2014年11月17日,李波通过微信发送涉案车辆的照片给徐兴来。一审庭审中,李波称2014年7月30日,徐模向其借6.5万元,说去东北做生意周转,两个月时间还钱,如果不还,就将车辆卖了还钱。徐模当时驾驶的车辆就是徐兴来诉求的车辆,但未告诉其车辆是他人的。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徐兴来,李波自认涉案车辆系徐兴来的侄子徐模抵押给其的,并称若徐兴来代徐模归还欠款,则将车辆归还给徐兴来。李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持有徐兴来的车辆。徐兴来要求李波归还苏G16L**号小型轿车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李波提出的涉案车辆是徐模买的,因为信誉问题不能在银行贷款,所以用徐兴来的名字买车,车辆一直都是徐模在使用,而且徐模每个月都在还贷款的抗辩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对于李波提出的现在车辆不在其手里,已被徐模开走的抗辩意见,其提供的微信记录,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已返还徐模,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徐模在本案中不承担返还徐兴来车辆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兴来车牌号为苏G16L**号别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100元,由李波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依据徐兴来提供的江苏德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车辆信息登记表、交巡警盖章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抵押登记申请表、扣款表及徐兴来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车辆系徐兴来所有。徐兴来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车辆。徐兴来提供的通话录音、车辆监控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车辆被李波控制使用。因此,徐兴来要求李波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李波称车辆被徐模开走,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李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李波已预交),公告费400元,均由李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小倩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