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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之一原告: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幢2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张宇亮。委托代理人:魏志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丹,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2号留学生创业园405号。法定代表人:吴海。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在393861.1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鉴于本案尚未执行,(2016)川0191民初100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现原告成都北英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393861.1元范围内继续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对被告河南紫光捷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在393861.1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炼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