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张文龙、谈守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张文龙,谈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5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文龙,男,生于1988年4月23日,汉族,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谈守林,女,生于1988年8月2日,汉族,现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张文龙、谈守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龙、谈守林偿还借款本金28266.6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龙银行存款3200元外,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元,共计242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王建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57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