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毛君陔、赵翠华与被告毛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君陔,赵翠华,毛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574号之二原告:毛君陔,男,193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赵翠华,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毛静,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毛君陔、赵翠华与被告毛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毛君陔、赵翠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君陔、赵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君陔、赵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毛君陔、赵翠华负担。审 判 长 邹 洪审 判 员 陶 刚人民陪审员 许期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