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深圳市锦阳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深圳市锦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92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户籍地址湖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锦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主动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向申请执行人陈国华支付工资差额386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6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63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