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57号李建安与邹浩民李建安、邹浩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安,邹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安,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浩,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李建安与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15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建安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邹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建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建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再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