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徐龙、王鲲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王鲲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龙,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鲲鹏,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徐龙与王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鲲鹏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