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昌迪石油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昌迪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230—2号原告涿州昌迪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兰锋,经理。被告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解团结,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223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被告价值1843567元的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价值1843567元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担保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XX保险单及所涉1843567元保险金额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