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春枝、杨树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枝,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79号申请人:李春枝,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杨树林,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李春枝于2017年7月23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树林名下价值6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王静阁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97号1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树林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李春枝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树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