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乔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036号原告:乔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汤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乔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