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明江与王亚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江,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02号申请人:王明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辉,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江与被执行人王亚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