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鱼海冰与谢峰、张乐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海冰,谢峰,张乐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011号原告:鱼海冰,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谢峰,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乐心,男,生于1985年7月21日,汉族,住子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海冰与被告谢峰、张乐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鱼海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鱼海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