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处,侯马经济开发区格瑞轩家具有限公司,郝敬战,秦文珍,高春生,刘幼华,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幸福街锦都经典V座15层。法定代表人蒋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处。住所地:侯马市轻工城B1一层圆弧区中间商铺。法定代表人:郝敬战,该公司经营者。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格瑞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金世纪家具城二期二层。法定代表人:郝敬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敬战,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秦文珍,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高春生,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秦文珍丈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幼华,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杨杰,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刘幼华丈夫,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处、侯马经济开发区格瑞轩家具有限公司、郝敬战、刘幼华、杨杰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秦文珍、高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135.14元及利息,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590元,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幼华、秦文珍、高春生银行存款1383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