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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萍与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60号原告:刘萍,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高立香。原告刘萍与被告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