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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智仙、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智仙,张国忠,张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448号申请人:林智仙,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国忠,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张德方,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智仙与被执行人张国忠、张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