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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保义与被申请人张慧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保义,张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财保15号申请人:陈保义,男。被申请人:张慧霞,女。申请人陈保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慧霞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农行集资115号车库予以查封。申请人陈保义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保义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慧霞将财产转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慧霞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农行集资115号车库,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二、查封申请人陈保义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陈保义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