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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屹、天津云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屹,天津云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冯建国,齐耀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83号申请人:魏屹,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中投震泽(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云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建国,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云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甘肃省秦安县,现居住天津市大港区。被申请人:齐耀宗,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杜瓦科阀门(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魏屹与被申请人天津云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建国、被申请人齐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津0103民初28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薄超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天津市河西区房屋。魏屹、薄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薄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