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冠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中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784号原告:沈阳冠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苏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冠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减半收取229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裴志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