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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22号新闻大厦16F。法定代表人:叶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红,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98号。法定代表人:马秋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付款数额为762000元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