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4民初8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与何君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何君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55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松塘村。负责人:胡伟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法,男,该局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君,女,该局员工。被告:何君玲,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与被告何君玲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撤诉。审 判 员 XX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