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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冶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玖鑫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冶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玖鑫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高自宪,白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冶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G9号。被执行人天津市玖鑫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91号4号楼3313室。法定代表人高自宪,经理。被执行人高自宪,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白立阳,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冶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玖鑫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高自宪、白立阳(2017)津011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审判员  韩广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