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孟祥与赵玉琰、柴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孟祥,赵玉琰,柴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973号原告:宋孟祥,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立俊,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琰,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胶南市。被告:柴继军,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孟祥与被告赵玉琰、柴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宋孟祥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