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祖国与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祖国,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436号原告:余祖国,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钟勇,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祖国诉被告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祖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祖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祖国撤回对被告钟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祖国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