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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亮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亮,许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14644938-8。法定代表人:李雪章,主任。被执行人:潘亮,男,33岁。被执行人:许淑芳,女,31岁。本院在执行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潘亮、许淑芳行政非诉一案中,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已修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行非执审字第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方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