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陶为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为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1782号被执行人陶为克。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19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陶为克犯容留卖淫罪,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苏1282刑初18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陶为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陶为克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进行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2执178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缪建成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