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颜超与田方廉、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超,田方廉,康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90号申请执行人:颜超,男,1981年4月29日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田方廉,男,1971年12月27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康丽丽,女,198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颜超与被告田方廉、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田方廉、康丽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颜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田方廉、康丽丽偿还借款3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58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4,625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方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民生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浦发银行XXXXXXXXXXXXXXXXX,上述账户应冻结金额均为340,000元,实际冻结分别为304.30元、30.46元、100.50元、0.41元;冻结被执行人康丽丽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340,000元,实际冻结为66.97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冻结时间一年(如需续冻,请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方廉、康丽丽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宇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在诉讼中已经轮候查封,本院本案暂无处置权,故目前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方廉、康丽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田方廉、康丽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颜超后,申请执行人颜超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颜超与被执行人田方廉、康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