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素清与邓小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清,邓小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909号原告:周素清,女,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邓小珍,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素清与被告邓小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素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素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周素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素清承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