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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与涟水县多伦多休闲浴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涟水县多伦多休闲浴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26行审14号申请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金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舒情,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涟水县多伦多休闲浴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炎黄大道客运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武。涟水县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1月16日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涟水县多伦多休闲浴场有限公司作出涟城环决字(2017)第1005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其2016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744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缴告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是我县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人已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2016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人对其作出的(2017)第1005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涟城环决字(2017)第1005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俊审判员  周建权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卫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