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3民初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04211号原告:林某,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陈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林某送达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自: